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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积金政策调整!下半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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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还能这样用,不知道亏大了......



近期,多地出台了与公积金相关的楼市新政,快来看看吧~
01
天津



7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本市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下调至80万元、40万元;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上调至100万元、50万元。
三、将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下同)的60%。
月还款额是指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款额和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贷款月还款额之和。职工月收入是指月工资总额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四、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五、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选择不同贷款期限。
七、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8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9〕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6号)同时废止。


同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防范和查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一节 租赁住房提取
第五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承租人银行储蓄账户,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
第七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二)经本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
新市民、青年人符合本条第一款提取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提取。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职工符合本条第一款提取条件且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第八条 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租金,月提取金额在同一提取期限内不作调整。提取期限届满,可继续申请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月提取金额和提取期限等进行审核,将提取资金按月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每月划转资金为1个月的月提取金额,职工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未足额划转的,在同一提取期限内的其他月份划转。提取期限届满后职工再次办理提取手续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职工是否符合租房提取条件、月提取金额、提取期限等重新审核。
第九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仅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实际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节 购建修房提取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有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第十一条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或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
第十二条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或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或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就本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就本次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就本次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住房,且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提取: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住房贷款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一)职工及配偶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外,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同一套存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在该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职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任一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对职工提取情形真实性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以下提取情形,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一)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二)多人频繁购买同一套住房的;
(三)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四)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办理提取业务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日或建修房批准日应在本办法实施日之后(含当日)。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人力社保、民政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6号)、《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3号)、《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4号)同时废止。

02
河南郑州


7月17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提到,继续执行“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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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1.继续执行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的规定。2.恢复执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购房和归还贷款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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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恢复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规定1.恢复执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的还贷能力认定的规定。
2.继续开展个人征信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 “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公积金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借贷信息)。
03
湖北武汉
近期,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该通知自7月12日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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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存量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通知》修订调整了“满6个月”先后顺序,将异地转移流程优化为武汉都市圈内转移流程,即“武汉开户—异地转入—缴连续存6个月”的办法,既方便了武汉都市圈缴存职工,又与上级要求防范违规提取的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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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配偶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主要是为了防范少数人钻政策空子,通过不法中介找到有房而无住房公积金的业主,虚构婚姻关系办理真实的结婚证,然后以配偶的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后再办理离婚,频繁操作骗提住房公积金,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加重资金流动性风险,损害更广大缴存职工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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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职工租房提取限制,可按月提取《通知》明确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限制取消,通过武汉市市住房租赁平台租赁自住房的,可以每年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提取。其中:
  • 频次及额度:将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14400元提高到18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28800元提高到36000元;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28800元提高到36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57600元提高到72000元。
  • 专项材料: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不需提供。


04
江苏南京
7月25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对现行的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介绍,包括办理条件、提取额度、线上办理流程等。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业务每季度可以办理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为3个月。

提取额度方面,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取金额不超过2.16万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4.32万元。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提取限额提高20%。《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支持政策与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不叠加使用。

办理要件包括: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离异职工携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身份证;多子女相关材料如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等(多子女家庭提供);本人I类银行卡(目前支持21家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



05
广东佛山
7月24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政策解读。该通知将于8月1日起实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最高可贷额度:缴存职工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100万元。根据缴存年限划分个人最高可贷额度具体如下:  1.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资金总额度:20亿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以银行受理贷款日期为准)或贷款审批金额达到资金总额度上限为止。  (一)银行受理贷款日期在2023年8月1日之前的,按现行贷款办法执行;银行受理贷款日期在2023年8月1日(含当日)的,最高可贷额度按本通知执行;  (二)银行受理贷款日期在2023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现行贷款办法执行;  (三)银行受理贷款日期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最终确认的日期为准;  (四)贷款审批金额达到资金总额度上限(20亿元)时,本通知终止实施。
四、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7月24日06
安徽滁州、马鞍山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具体如下

↓↓↓一、“带押过户”业务的对象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简称“带押过户”业务)是指:交易房屋的买卖双方均涉及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卖方拟出售的房屋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不动产抵押状态;买方购买该房屋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抵押权人(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买卖双方约定以“带押过户”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二手房交易,即在抵押权人不变的前提下,抵押人(卖方)将房屋交易过户给买方。
二、“带押过户”业务的条件      
符合马鞍山市关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之外,以下条件需同时符合:
(一)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是在2016年1月之后申请发放的、并已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非预告登记)的、且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记载的抵押权人是“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
(二)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未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
(三)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大于卖方尚未结清的贷款余额(含本息合计);
(四)卖方和买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在马鞍山市同一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办理。
三、“带押过户”业务操作流程
(一)买卖双方(含配偶,下同)达成贷款购房买卖意向;
(二)买卖双方携带二手房贷款所需的证件和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窗口申请“带押过户”业务预审。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带押过户”申请及预审单》;
(三)买卖双方按照马鞍山市二手房交易的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按规定进行首付款资金监管;
(四)买卖双方共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审批通过之后,公积金中心与买卖双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变更协议》,与买方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贷款合同》;
(五)相关协议和合同签订之后,公积金中心调出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的函》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携带贷款材料及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共同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在押房屋的转移登记业务,即“带押过户”;
(六)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带押过户”登记之后,过户后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由公积金中心收押;
(七)公积金中心向委托贷款银行提供下款明细单,将卖方贷款余额本息划拨至公积金贷款户结清卖方贷款,剩余资金全额转入卖方个人账户。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绿色建筑的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滁州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或住建部门的绿色建筑相关认定材料为准。
(二)进一步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不再限定为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不是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应为我中心的受托银行。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一)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规定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两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的提取范围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
(三)进一步明确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
缴存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
对已还贷款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部分可累计并入下次提取;提前还清贷款的,超出还清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的贷款本息,在以后的月份或年度仍可提取。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还贷款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部分,不再补提。
(四)增加租房提取频次
缴存人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申请租房提取的,不再限制申请提取间隔满6个月,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年最高租房提取额度。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操作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操作说明》)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执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7月25日


来源:综合天津日报、中国证券报、各地公积金官网

编辑: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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